城市養犬人群逐步擴大,犬只傷人、犬吠擾民、犬只糞便不及時清理等現象時有發生。養犬行為如何規范——
長沙擬立法加強養犬管理
為規范養犬行為,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,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長沙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于今年8月底審議通過了《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》。今天下午,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分組審查。一旦批準通過,條例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嚴格管理區內每戶限養1只普通犬只,超養或飼養危險犬只沒收并處每只1000元或2000元罰款
近年來,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,城市養犬人群逐步擴大,給城市管理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。對此,根據長沙當前城市管理的實際,條例明確了分區域管理制度,設定了禁止養犬區、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。
其中,禁止養犬區指機關辦公區、醫院、幼兒園、學校教學區、學生宿舍區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,不得飼養、繁殖、經營任何犬只;嚴格管理區指區、縣(市)政府所轄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區域,以及縣(市)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,不得飼養、繁殖、經營危險犬只,并實行養犬許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,且每戶限養1只普通犬只;一般管理區指禁止養犬區和嚴格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,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。
條例同時規定,在禁止養犬區飼養、繁殖、經營犬只或在嚴格管理區內飼養、繁殖、經營危險犬只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沒收犬只,并處每只2000元罰款。在嚴格管理區內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沒收超養犬只,每超養1只并處1000元罰款。未按規定對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,或者無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的,依法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處1000元罰款。
飼養犬只最遲30日內須辦理養犬許可,有遺棄犬只行為5年內不得養犬
按照條例要求,嚴格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,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養犬許可。未經許可的,不得養犬。
條例規定,嚴格管理區內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證明之日起15日內,或者自購買、受贈、領養犬只之日起30日內,攜帶本人身份證明、住所證明,以及有效的犬只免疫信息、犬只站立側面全身彩色照片,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設置的養犬許可服務場所申辦養犬許可。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飼養犬只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沒收犬只,并處1000元罰款。
同時,公安機關將對犬只實行智能犬牌、電子標識管理制度,嚴格管理區內經許可飼養的犬只須佩戴智能犬牌,植入電子標識。
條例還明確了嚴格管理區內的養犬人條件,規定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飼養區域、飼養犬只的品種和數量符合條例規定,在長沙市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。此外,為從源頭控制流浪犬帶來的安全隱患,條例規定,養犬人有遺棄犬只行為,將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、吊銷養犬許可,5年內不予許可養犬。
犬只未佩戴嘴套、傷人、糞便清理不及時等,將依法追究養犬人法律責任
日常生活中,由于缺少養犬行為規范,導致犬只傷人、犬吠擾民、犬只糞便不及時清理等現象時有發生,并常常引發矛盾糾紛。條例對此進行了規范。
條例要求養犬人不得放任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放任、驅使犬只恐嚇、傷害他人,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亂跑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,不得攜帶危險犬只進入嚴格管理區,不得攜帶犬只進入條例規定的禁入單位和場所等。同時,在嚴格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時,應當在犬只頸部佩戴公安機關發放的智能犬牌;用2米以下的犬繩牽領犬只,并為犬只佩戴嘴套;在樓道、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,須懷抱犬只或者收緊犬繩、貼身攜帶犬只;不得由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;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;有效制止犬只持續吠叫、追咬等攻擊他人的行為;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(須征得駕駛人員同意)的公共交通工具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,有權進行勸阻,并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公安、城管等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。相關部門接到舉報、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,并視情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條例還明確規定,犬只傷害他人的,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,先行支付醫療費用,并在24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進行檢測,不得隱匿、轉移。(記者 劉文韜)